襄阳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问答

一、问:其他事业单位有哪些?

  答: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问:什么是绩效工资?

  答:绩效工资是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设置绩效工资,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国家对绩效工资进行总量控制,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调动积极性。

 

三、问:实行绩效工资改革是否必然带来工资的增长?

  答:绩效工资跟以前的大锅饭工资方式相比,更多是工资计算方式的变化,是一种相对规范和相对公平的方式。绩效工资改革并不是以涨工资为基本目的。

  国务院会议明确表示,绩效工资改革是将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此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初衷有以下三条:第一,规范各事业单位的津补贴发放,从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管理状态;第二,通过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公共事业服务部门的员工有更好的工作态度,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第三,改变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为将来进一步的体制改革做一些有益探索。

 

四、问:我市实施此次绩效工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及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机制,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五、问:此次绩效工资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从201011日起算绩效工资。20101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六、问:什么是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总量?

  答: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核定。

 

七、问:绩效工资总量如何核定和调整?

  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第一季度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于每年第四季度按审批程序报批。

 

八、问:绩效工资的构成是什么?

  答: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九、问:什么是绩效工资的基准线和调控线?

  答: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为年人均21660元调控。

 

十、问:什么是清理核定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1.特殊岗位津贴、女同志卫生费;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等;3.奖励性补贴,主要包括获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及文明单位创建奖。

 

十一、问:哪些是需纳入绩效工资的津贴补贴?

  答:除第十问中所述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均需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问: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总量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三、问:如何开展绩效工资实施后的绩效考核工作?

  答: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发挥它的激励导向作用,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十四、问:实施绩效工资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

  答:在全面清理检查各类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将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过渡性补贴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见《市直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如下表,单位:元/月)。

  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十五、问: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

 

十六、问: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市直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市直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津后,除劳模津贴、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给予保留的劳模津贴外,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

 

十七、问: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来源?

  答: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市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

  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十八、问:实施绩效工资后,财务如何管理?

  答:市直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的规定设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市直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市人社局黄传洪 陈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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