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致〔2010〕32号
襄樊市致远中学关于印发
《襄樊市致远中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处室、年级组:
在当前校园安全日益得到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高度重视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巩固我校推行封闭管理和精细化管理以来形成的校园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学校特制定本规定,请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安全教育 管理规定 通知
抄报:襄樊市教育局
襄樊市致远中学 2009年6月29日印发
责校:屈超 共印18份
襄樊市致远中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各种应急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长期进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教学、保卫、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教处、保卫科、教务处、总务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协调并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政教处、保卫科、教务处、总务处、团委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政教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科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总务处侧重进行学生生活服务安全保障工作。教务处侧重对学生安全教育的教师、课时、教材的组织协调工作。团委侧重于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学生宣传教育并组织学生会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六条 年级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年级分管学生工作的年级主任,主管该年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确保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七条 我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将对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处室和年级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处室、年级、班主任。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主要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学生在各项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实验实训。发现或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现场负责老师报告。
(二)自觉遵守塑胶跑道、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有关部门及教职工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受到伤害或被盗、失火等重大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伤亡,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条 凡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为其争取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襄樊市致远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原学校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政策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